出生公证,是指具有涉外公证业务权的公证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,依法对当事人出生的法律事实给予证明的活动。出生公证主要用于当事人办理移民、出国求学、谋职、继承财产、办理入籍手续等,是出国人员必备的公证书。
当事人办理出生公证,应向其住所地或出生地的涉外公证处申请。
办理出生公证提供的证明、材料:
(一) 申请人及其父母的身份证明(居民身份证、居民户口簿;如父母一方或双方已故的,另提供相关死亡证明);
(二) 父母结婚证,如父母离婚的,提供(1)《离婚证》和离婚协议书,或(2)《民事调解书》或《民事判决书》和生效证明;
(三) 出生证明(出生医学证明、独生子女证等);
(四)如上述(二)、(三)不具备,可提供由申请人所在单位人事(组织、劳资)部门出具的办理出生公证证明信,无工作单位的,由住所地街道办事处(乡、镇人民政府)、派出所出具证明信。
证明信的内容应包括:申请人姓名、曾用名、性别、出生年月日、公民身份号码、出生地点及其父母的姓名、公民身份号码(父母已故的要注明)。
(五) 申请人2寸彩色证件照:所需公证书份数+1张;
(六) 代理人代为申请的,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居民身份证;
(七) 如办理《出生证明》公证,须提供申请人身份证明、出生证明;
(八) 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、材料。